四、毒品再犯的构成条件问题
(一)毒品再犯的前罪构成条件问题
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构成毒品再犯的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毒品犯罪。其中的前罪仅限于刑法第347条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第348条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两个罪名;而后罪则包括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所有毒品犯罪,即刑法第347条至第355条规定的12种毒品犯罪,具体是:(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5)走私制毒物品罪;(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10)强迫他人吸毒罪;(11)容留他人吸毒罪;(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至于前罪和后罪的情节是否严重,则不影响毒品再犯的成立。
只有因走私毒品等五种特定毒品罪被判过刑而又犯毒品罪的,才构成毒品再犯。那么,犯五种特定毒品罪以外的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罪的,能否构成毒品再犯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此,有学者认为,为准确、全面反映立法意图,有效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应将构成毒品累犯的前罪设定为所有的毒品罪。因为其他毒品罪同五种特定毒品罪一样,也严重侵害着人民生命和身体健康,同样是刑法打击的重点。要制裁、预防乃至铲除毒品犯罪,就必须对所有的毒品犯罪以严厉打击,而不能造成打击的片面性。否则,势必影响打击的效果,违背立法意图。例如,某甲走私海洛因不满10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某乙因强迫他人注射毒品,依法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某乙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某甲严重,刑法对该行为规定的法定刑也比某甲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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