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港澳与内地刑事法律的宏观比较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特点
1979年《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刑法典,该法典颁行后,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等原因,1979年《刑法》在两个方面存在先天性的不足:一是对改革开放后的犯罪情况及其惩治防范缺乏预见和反映;二是立法技术粗略而导致可操作性差,给执法随意性留下较大的余地。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1982年以后,1979年《刑法》的疏漏与不足之处日渐凸显。诸如对有些犯罪的规定不具体、不好操作、随意性较大;有些犯罪日益猖獗,例如走私、毒品犯罪等,需要相应加重处罚;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变化,又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犯罪。这就在客观上产生了修改刑法尤其是局部修改刑法的需要。
考虑到当时全面修改刑法的条件尚不具备,于是决定根据实际需要由立法机关制定特别刑法尤其是单行刑法来解决问题。这样,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随后的十多年间,这种方式成为修改、补充刑法的主要途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单行刑法就多达24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在80多部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设立了130余条附属性的刑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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