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创新客体具有价值性<br> 创新客体是创新主体的整体创新价值观的终极体现,因而创新客体具有价值性。所谓创新客体的价值性是指创新客体具有满足主体及社会的目的与需求、实现主体与社会欲望的属性,这是创新客体的固有属性,亦即内在属性,这种属性不以外界评判标准的改变而改变。创新客体必定具有价值性,不具有价值性的产物不能称之为创新客体。创新客体的价值性与效用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本的区别在于创新客体的价值性是固有属性,而创新客体的效用性是附有属性,前者是不变的、永久的和无条件的,而后者是可变的、暂时的和有条件的。创新客体的价值性与效用性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实现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所有的创新客体都具有价值性,但并不是所有的创新客体都能实现其效用性。<br> (3)创新客体具有不完善性<br> 创新客体的某方面的不完善性是创新客体的基本属性。创新客体的不完善性是创新主体与其发生创新关系的必要性之所在。创新客体的不完善性主要体现在创新客体结构的不合理。创新客体的结构决定创新系统的功能,因此,创新客体结构上的不合理,必然影响创新客体功能最高程度上的发挥。创新客体的结构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时空结构,又包括具体的由其要素构成的内在结构。时间结构的不合理性在于创新客体在发展过程中不能满足新的要求,不适应新的发展速度等;空间结构的不合理性在于创新客体所处的空间位置对其功能的要求与该客体实际所发挥的功能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或者产生某种偏差,因而造成其所在空间结构的不合理;所谓具体结构的不合理是指,创新客体本身作为一个系统,其所具有内在结构(如果存在的话)无法最高程度上保证其功能的发挥,需要进一步完善。<br> (4)创新客体具有可变性<br> 创新客体的不完善性决定了创新的必要性,而这种必要性得以实现的前提就在于创新客体的可变性。创新客体的可变性是指,创新客体在与创新系统其他要素,或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下,其结构、功能、形式等可以发生变化,且通过结构或者形式的改变而达到增强功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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