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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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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最新版.第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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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57978
  • 作      者:
    王泽鉴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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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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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最新版)(第8册)》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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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不作为义务的类型
  1.不作为给付义务
  契约上的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契约当事人所约定,自始确定,并据以决定契约类型的义务。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债编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契约,皆以作为给付为内容,例如,买卖契约,出卖人负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的给付义务(第348条),买受人负支付价金并受领标的物的给付义务(第367条)。所谓从给付义务,指主给付义务外,债权人可独立诉请履行,以满足其给付利益的义务,例如名犬的出卖人负交付血统证明书的义务。①
  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并未规定以“不作为”为给付内容的契约,此类契约得由当事人创设,属于无名契约(非典型契约),其较常见的,例如,约定不将祖产让与外姓;不在己地建筑;不从事营业竞争;不参加某件艺术品的拍卖;不参加某股东会的投票等。至于不作为的从给付义务,其发生原因亦多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例如,医院与受雇的医生约定不得夜间在外开业;承租房屋,约定不得留宿女客。
  2.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基于诚信原则而生的义务。附随义务有为作为义务,例如说明义务、通知义务等。不作为的附随义务,例如受雇人的保密义务、不为竞业义务等。债务人因可归责的事由,违反附随义务,致债权人受损害时,成立不完全给付,应依债务不履行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兹举德国法上一则案例以供参考。在BGHZ16,77一案②,有甲、乙两位医生分别在A、B两城开业,约定互相交换业务。甲于迁往B城后数月,又回到A城,在原诊所附近重新开业。乙提起不作为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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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
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
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
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
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
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
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
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
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论契约与侵权行为法的规范功能及民事责任的发展
动产担保交易法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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