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没有商法的传统,商法的发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即全面改革开放的情况下启动的。尽管我国的商法在维护经济交易秩序、保护商人主体合法利益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就商法本身应当发挥的功能来看,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状态。商法本身还有诸多不足与局限,如商法的部门法还相当分散;部门法之间还有很多不协调和直接冲突之处;至今我们还缺乏商法的基本法。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尤其是民法之间的分工协调还存在相当大的矛盾与差距。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突破的瓶颈。本卷商法评沦在回顾商法发展三寸—年历程的同时,着重探讨商法的协调和统一。这里所说的“统一”,不单单指商法也应当有类似于民法通则的总规则,还意味着商法应当尽快建立起自己的一套完整的规范体系。我相信:这种讨论是十分有益的。为此,本卷商法评论专设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同商法的发展”、“立法专论”、“实务探讨”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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