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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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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2009全新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0877
  • 作      者:
    张海峡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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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附:MP3光盘:司法考试名师辅导讲座,顶级名师阵容,完美虚拟课堂,《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作者亲授长达10小时课程,随时随地,轻松复习,一盘在手,成功在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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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一、内容提要及体系表:提示重要内容,明晰学科体系,对最新修正、修改和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对比列表或加以说明,参照记忆。二、重点讲解:(一)在保持学科体系完整的前提下,突出考点;重点讲解、辨析考试要点及难点,略讲一般知识,不讲不具可考性的内容,繁简得当,重点突出。(二)对最近6年司法考试考查的知识点进行统计,罗列在各考点之下,一目了然。三、实例演练:每一重要知识点均设例题及答案解析,解疑释惑,辨析法理,实现从理论知识到解题能力的迅捷转化。每一位司法考试考生都渴望得到名师的口传心授,悉心点拨,在此意义上,把他们亲力亲为的倾心之作编辑出版,无疑是广大考生的福音。同时,这种集大成“一站式”教科书的出版,也是我们根据司法考试的最新变化,及时满足考生备考需求,更好地服务考生一贯宗旨的最新奉献。尽管尽心竭力,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祈批评指正。司法考试科目很多,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言,准确高效地复习备考,是成功的关键,而慎选一本好的教材更是十分必要。为了节省考生的时间,经过广泛调研,充分借鉴司法考试高分通过者的经验,按照备考规律及应试要求,约请全国司法考试辅导领域名师,以课堂讲授为基础,对应试知识进一步系统归纳,整理整合,编写体例简洁清晰,彰显实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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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2.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4.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对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有价值提示]债权申报这个破产第一阶段的特征有这样四句口诀:“人格在,不还债,可经营,诉讼停后续行。”
  解释一下: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对外不进行个别债务清偿,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五、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破产宣告的效果:(1)破产宣告后,破产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对债务人产生以下几项效果: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④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3)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接受清偿,《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①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清偿;
  ③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④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4)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不再破产: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破产清算
  [最有价值提示]这个阶段的特征可以用口诀概括为:“人格在,只还债,不经营。”
  解释一下:清算阶段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完整存在,但是这个阶段的全部任务就是根据破产清算方案来还债,不再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不得经营。
  破产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以实物分配为例外,应尽量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破产变价,转化为金钱进行分配。
  1.变价规则: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2.分配规则: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最有价值提示]上述第一、二项不属于民事债权性质,不得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的是第三顺序的。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有价值提示]董事、监事、经理的工资也是按照第一顺序来清偿,并不比普通职工优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最有价值提示]上述三段,可以用来总结破产财产方案的相关顺序:谁制定-谁通过-谁认可-谁执行?依次是: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法院-管理人。
  (2)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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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商法
第一讲 公司法
一、概述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讲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制度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五、人伙与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七、有限合伙企业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三讲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投资人以及事务管理

第四讲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外资企业法

第五讲 企业破产法
第一部分 破产法程序规则
一、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三、债权申报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五、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七、破产选择性程序

第二部分 破产法实体规则
一、破产程序主体
二、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权利
三、破产财产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五、其他第六讲 票据法
第一部分 票据流程简易解析
第二部分 票据法基本理论
一、票据法概述
二、票据权利
三、汇票制度
四、本票和支票

第七讲 保险法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总论
三、保险合同分论
四、保险业法律制度

第八讲 海商法
一、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二、船舶与船员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四、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五、船舶租赁合同
六、船舶碰撞
七、海难救助
八、共同海损
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十、海事诉讼

经济法
第一讲 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讲 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产品质量法

第三讲 银行业法
一、商业银行法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讲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二、证券机构
三、证券发行
四、证券交易
五、证券上市
六、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七、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五讲 财税法
一、税法
二、审计法

第六讲 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
二、劳动合同
三、集体合同
四、劳动基准法
五、劳动争议

第七讲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一、土地管理法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讲 环境保护法

知识产权法
第一讲 著作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二、著作权的客体
三、著作权的主体
四、著作权的内容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七、著作权法定使用许可制度
八、邻接权
九、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十、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二讲 商标法
一、商标
二、商标权
三、商标注册
四、注册商标的终止
五、商标侵权行为
六、有关驰名商标的问题
七、商标权纠纷的解决程序

第三讲 专利法
一、专利权的客体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三、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四、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五、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六、专利侵权行为
七、专利权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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