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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婚姻家庭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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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4646
  • 作      者:
    王竹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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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婚姻家庭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总成(第2版)》特点:专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事法律专家整理编写。全面:涵盖婚姻法典、继承法典、收养法典及所有主要相关规定。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课堂学习、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公民查阅、运用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便携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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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有关部门和医学专家提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现在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麻风病。因此,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禁止结婚的情形中保留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删去了有关麻风病的规定。
  (三)关于重婚。改革开放后,一些人生活富裕了,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了遏制重婚,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
  (四)关于家庭暴力。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为了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作了许多补充规定,如: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法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五)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对违反这些规定结婚的,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在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六)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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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概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婚姻家庭制度】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婚姻自由】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第七条 【禁止结婚情形】
第八条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婚后住所决定权】
第十条 【无效婚姻】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和被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制】
第十八条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第十九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关系】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关系】
第二十二条 【子女姓氏选择权】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遗产继承】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第二十八条 【祖孙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关系】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 【诉讼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第三十六条 【子女抚养权归属】
第三十七条 【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第四十条 【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
第四十一条 【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的救济】
第四十四条 【遗弃的救济】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十七条 【妨碍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概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第五条 【继承方式】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第八条 【诉讼时效】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男女平等】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第十四条 【可分得遗产的人】
第十五条 【处理继承问题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第十九条 【特留份】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第二十一条 【遗托】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放弃】
第二十六条 【遗产范围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則和方法】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概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录 婚姻家庭法主要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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