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和《收养法》角度而言,如果要在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和收养制度之间进行选择的话,无疑建立收养制度更有利于操作。但是.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可以使非婚生子女在身份上变成为婚生子女,这毕竟与养子女的身份是有区别的,尽管他们在法律上与父母的权利义务没有差别。如何选择,还需要进一步研究。①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笔者主张还是应先确认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收养权。在符合收养条件时,非婚同居伴侣可以以单身身份收养子女,包括自己生育的子女和对方生育的子女。但不能允许当事人以非婚同居伴侣身份共同收养,共同收养权只能是具有夫妻身份的人所享有的权利,这也是从保护养子女切身利益,确保收养目的的实现出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尽量避免因非婚同居关系破裂可能对于女造成的影响和伤害。
4.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导致非婚同居关系终止的事由包括四种:一是因死亡而终止。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非婚同居关系终止的当然事由;二是因结婚而终止。如果非婚同居双方结婚,则可以导致非婚同居关系转化为婚姻关系,非婚同居关系终止;如果非婚同居一方或者双方与他人结婚的.则同样导致非婚同居关系终止。如果非婚同居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也导致前一个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三是因双方协议而终止。因双方合意或者发表共同声明,可以随时终止非婚同居关系。在实行登记制的国家中.双方只需要到登记机关登记其双方协议或共同声明即可。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由于观念和习惯等方面的原因,采用登记制目前在我国执行起来可能比较困难;四是因单方通知而终止。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请求,并按照一定程序将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非婚同居关系即可终止。
对于因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l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人民法院对解除同居关系本身即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是不受理的,仅受理因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所产生财产关系争议,包括财产纠纷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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