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婚姻法》第1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实务操作
《婚姻法》第一条的规定,明确了它的适用范围,《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婚姻法》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者离婚而终止。所以,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以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生活困难等问题,都属于婚姻关系范围。家庭关系是基于结婚、出生、法律拟制等原因而发生,又因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等原因而消灭。因此,关于确认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身份,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事项,均属于家庭关系的范围,由《婚姻法》规范调整。《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而且是人身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所引起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注意事项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但不是全部的准则。婚姻家庭关系除了由婚姻法调整之外,我国现行的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均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
同性之间的结合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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