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既表现为废除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又意味着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创建。为了保证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和政务院于1952年11月25日和1953年2月1日,分别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重要指示,规定以1953年3月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这三个文件,对贯彻《婚姻法》的任务、方针、方法和各种政策界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当时全国各地都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经过几年的努力,特别是在1953年全国性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后,它所确立的各项基本原则以及为实现这些原则而作的具体规定,逐步得到贯彻执行,取得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决定性胜利。195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还在于,它所确立的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系结构以及一些符合国情的行之有效的规定,都为1980年《婚姻法》所继承。
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随着中国社会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实现,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也发生了相应变化,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基本建立,婚姻家庭立法有望进入一个全面发展、不断完善的阶段。但是,从1957年到1976年,整整20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处于政治运动之中,特别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期间,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缘,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被打破。那些本应颁布的重要法律,如民法、刑法等,因此而夭折。不仅如此,包括1950年《婚姻法》在内的各项已有法律也形同虚设,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遭到了极大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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