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br> 一、市政府要靓化城市街道。路面、路灯这些市政建设项目好办,本是政府的责任,政府投资更新就是了。可路边的民房既不能强令老百姓装修,也不能由政府出资包办,那怎么办呢?<br> 市政府是一动员、二补贴,与房主签了合同。在合同的约束下,按时实现了量化目标。可是,这种合同是《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吗?<br> 二、春节刚过,厂里就召开新的一年承包合同签订大会。三分厂的厂长老丁感到任务太重,就拒绝签字。总厂的厂长说。大家的压力都很大,三分厂难道能特殊?老丁生气地说:“那你下责任状好了,只要是合同,签字就得我自愿!”这个说法对吗?<br> 解答<br>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说明,《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民事合同;而民事合同的主体各方是平等关系。上述两个案例,主体双方都不平等,所以都不是民事合同,都不受《合同法》调整。上述第一个案例,是行政合同;第二个案例,类似行政合同。我国没有制定行政合同的一般法,但《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简略规定了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行政合同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并不像民事合同的双方,是为了互通有无、各取所需。<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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