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条文注释]
本每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首先,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其次,合同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民事财产关系的协议。固此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都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在政府参与的合同中,若其作为平等的王体与对方签订合同,如购买办公用品,则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其他涉及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政府采购的协议、国家订货任务问题,则由行政法规或其他专门立法来解决。
[参见]《民法通则》第84、85条、《保险法》第10条
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参见]
《民法通则》第3条
《保险法》第11条第四条[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亭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参见]
《民法通则》第4、5条
《保险法》第1l、13l条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见]《民法通则》第4条
《保险法》第11条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