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有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交付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果合同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该如何确定交付地点?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依次采用下列方法确定交付地点:
①签订补充协议,即当事人以原买卖合同为基础,经协商一致,确定交付地点;
②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③依据上述两种方式仍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合同法》规定了如下确定方法:
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此种情况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此种情况下,将标的物的交付地点确定为两种类型,一是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已经知道标的物所处地点的,标的物所在地为交付地点;二是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不知道标的物所处的确切地点,以出卖人的营业地为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交付方式可采取整批交付、分批交付等。约定分批交付的,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批量交付,未在约定时间交付约定数量的,即为交付义务履行不完全。
6.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关系到买受人利益的实现,同时又常常与风险责任的承担、保险利益的归属以及买卖双方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关。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合同法》规定了两项规则:一是自交付时起转移;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之分。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移交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或掌管之下。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某种原因而实际占有了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比如在租赁、借用、保管等情况下可适用简易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如出卖人将提单、仓单等代表标的物所有权的凭证交付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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