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订立纠纷<br> 1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br> 案例:<br> 2002年5月5日晚,王强在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随身携带的装有价值50万元木材提货单的提包遗失。刘光在散场后拾到此包,等候片刻见无人寻包,便将该包带回家中。王强为寻提包在5月6日的日报上刊登了寻包启事,表示对送还者酬谢5000元人民币。两日过后见无人送还,便在5月8日的日报上又登了一则启事,并将酬金提高到1万元。刘光在5月9日看到了5月8日的寻包启事,5月10日与王强联系并将提包归还,王强当场给了刘光5000元,剩下的5000元一时没有现金,答应以后再给。刘光于是将提包还给了王强,此后,刘光再催王强给剩下的5000元时,王强却不是躲避就是推说手头紧,后来干脆直接拒绝。刘光于是起诉到法院。<br> 解答:<br> 那么悬赏广告到底对王强有没有约束力呢?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法律理论,悬赏广告是完全符合要约的性质的。悬赏广告是发广告的人作出的如果相对人能做何事,则其会给相对方一定金钱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行为人就要受其约束;而相对人做某事则是以实际行动作为承诺的方式,只要相对人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做出了行为;就意味着合同成立。<br>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