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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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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合同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3633
  • 作      者:
    杨海超[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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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海超,男,中央民族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论文《论社会学统计方法在司法研究中的运用》获第十九届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三等奖、北京市法院系统学术研讨会三等奖。参与编著《公司法案件38案》、《公司法焦点·难点·指引》、《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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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合同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根据纠纷类型划分为若干专题,每个专题先精选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在此基础上全面阐述该专题所涉及的审判依据、法律要义、裁判思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合同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选取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诸多合同纠纷经典案例,按照《合同法》总则的体例,设置为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合同违约责任七个专题,此外,针对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三类实践中经常出现纠纷的合同类型,也设置三个专题进行评析。专题中除详细介绍案例的要旨、诉辩内容、争议焦点和裁判结果外,在每个案例之后专门设置案件评析这一版块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详细解析。专题最后的综述部分,还对该专题收录的案例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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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专题一:合同订立纠纷
  一、案例
  (一)非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纠纷案
  要旨
  虽然没有在合同中写明第三人的名称,但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前明知,且合同签订后接受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实际参与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应为合同关系当事人。
  案情
  原告:冯某、廖某、翟某。
  被告:被宏食品公司。
  2007年10月30日,冯某、廖某、翟某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冯某代表廖某、翟某于2007年10月30日与被宏食品公司签订被宏榨菜的总销售协议(编号为HSO7117)。与被宏食品公司签约需交纳风险抵押金100万元,翟某出资40万元,廖某出资40万元,冯某出资20万元。三人出资均属个人行为,该行为征得被宏食品公司同意。三人在执行HSO7117号协议书时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在交款时由被宏食品公司财务部分别为三人出具收款收据(也视为征得被宏食品公司的同意)。如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与被宏食品公司发生争议,三人都有权主张权利。三人不属合伙关系,三人出资的风险抵押金到合作协议终止时各自收回。三人从2007年10月30日起在执行HSO7117号协议书期间以外的债权债务与合作协议无关。冯某过去与被宏食品公司有业务往来,双方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与合作协议无关。合作协议在被宏食品公司财务部分别为三人出具HSO7117号协议书风险抵押金收据后生效。
  当日,被宏食品公司与冯某签订HSO7117号协议书。约定:冯某作为被宏食品公司代理销售商,取得被宏食品公司产品(被宏榨菜,每箱价格75元;鲜香榨菜,每箱价格4J4元)的总销售权。被宏食品公司产品的总销售权由冯某负责,冯某以被宏食品公司名义向网点销售被宏食品公司产品。被宏食品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本协议规定的被宏榨菜和鲜香榨菜产品;冯某向被宏食品公司提出供货申请,由被宏食品公司安排货物数量、车次。因被宏食品公司原因造成断货,导致冯某未能完成销售任务,被宏食品公司无权终止协议;如被宏食品公司未能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冯某有权要求被宏食品公司退还风险抵押金并解除协议;如一方无故解除协议,需承担另一方风险抵押金的20%的违约金。协议一式五份,被宏食品公司执两份,冯某执三份。
  冯某、廖某、翟某向法庭提交的协议书中,第2页第3条第4款内容为“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作为风险抵押金。自风险抵押金到甲方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该协议开始履行”。被宏食品公司提交的协议书中,第2页第3条第4款内容为“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作为风险抵押金,该风险抵押金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交清”。
  2007年11月2日,廖某、翟某各自向被宏食品公司交纳了40万元。被宏食品公司分别向廖某、翟某出具收据。两张收据中分别写明被宏食品公司收到廖某、翟某HSO7117号协议书风险抵押金各40万元。同日,冯某向被宏食品公司交付了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编号为IXV101394395的现金支票一张。被宏食品公司向冯某出具了收条。收条中写明被宏食品公司收到支票一张,系交HSO7117号协议书风险抵押金。同日,冯某向被宏食品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被宏食品公司风险金1万元。
  冯某、廖某、翟某在向被宏食品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并索取收据的过程中,进行了现场录音。录音表明,冯某、廖某、翟某交款时向被宏食品公司廉某说明了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廖某、翟某分别交纳风险抵押金,要求被宏食品公司分别出具收据的原因和意义。两人表示,冯某是代表两人与被宏食品公司签约,两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交款而不是替冯某交纳风险抵押金。合同是三人共同履行,共同承担责任。被宏食品公司未提出异议。
  2007年11月14日,冯某、廖某、翟某向被宏食品公司发出商函,三人表示其已于2007年11月2日交清风险抵押金,被宏食品公司未通知三人办理交接手续。为此三人致函被宏食品公司,要求被宏食品公司接到商函后5日内履行协议,否则视为被宏食品公司单方无故解除协议。
  2007年11月19日,被宏食品公司向冯某发出通知书。通知书中称:冯某与被宏食品公司签订HSO7117号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冯某应向被宏食品公司交付人民币100万元整作为风险抵押金,该风险抵押金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交清。但冯某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被宏食品公司79万元。被宏食品公司认为冯某已构成违约,故通知冯某于通知书下达之日与其解除HSO7117号协议书。
  其间,冯某、廖某、翟某曾与被宏食品公司韩(音)经理协商履行合同事宜。谈话录音表明,韩(音)经理表示由于公司内部业务员意见较大,所以未履行合同。冯某、廖某、翟某表示仍然希望履行合同,要求韩(音)经理向被宏食品公司廉某传达其意见,并限期回复。
  另查,廖某、翟某已就销售被宏食品公司的产品与他人签订经营销售合同。
  诉辩
  原告冯某、廖某、翟某诉称:2007年10月30日,冯某、廖某、翟某以冯某的名义与被宏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销售协议书。协议约定,冯某、廖某、翟某作为被宏食品公司的代理销售商,以被宏食品公司的名义销售该公司的产品。冯某、廖某、翟某交纳风险抵押金100万元。如一方无故解除协议,需要承担另一方风险抵押金20%的违约金。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2007年11月2日,廖某交纳风险抵押金40万元,翟某交纳风险抵押金40万元,冯某交纳风险抵押金20万元即北京市商业银行的现金支票一张(支票号为IXVI01394395,金额为20万元)。而被宏食品公司迟迟不按协议履行,冯某、廖某、翟某多次催告,被宏食品公司于2007年11月19 日通知冯某、廖某、翟某解除合同,后经冯某、廖某、翟某多次与被宏食品公司协商,被宏食品公司表明系该公司内部员工不同意冯某、廖某、翟某与被宏食品公司签订的协议造成。现被宏食品公司既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风险抵押金,侵害了冯某、廖某、翟某的合法权益,冯某、廖某、翟某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宏食品公司返还廖某风险抵押金40万元;(2)判令被宏食品公司返还翟某风险抵押金40万元;(3)判令被宏食品公司返还冯某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北京市商业银行的现金支票(支票号为IX—V101394395,金额为20万元);(4)判令被宏食品公司赔偿冯某、廖某、翟某违约金20万元;(5)诉讼费由被宏食品公司承担。
  被告被宏食品公司辩称:(1)请法院驳回廖某和翟某的起诉,因为协议的双方是冯某和被宏食品公司,廖某和翟某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诉权;(2)冯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完风险抵押金,被宏食品公司没有违约。请求驳回冯某、廖某、翟某的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诉讼请求,被宏食品公司同意第3项诉讼请求。
  审判
  (一)关于HSO71 17号协议书的签约主体问题
  HSO7117号协议书虽然由冯某与被宏食品公司签订,但在交纳协议约定的风险抵押金时,廖某、翟某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宏食品公司各交纳了40万元。被宏食品公司向廖某、翟某出具了写明交款人为廖某、翟某,所交款项为HSO7117号风险抵押金的收据。根据冯某、廖某、翟某提交的现场录音可以认定,冯某、廖某、翟某已经向被宏食品公司说明了廖某、翟某分别交纳风险抵押金的原因和意义,并强调廖某、翟某并非替冯某交款,而是自己作为主体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被宏食品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法院认为,被宏食品公司实际认可了廖某、翟某作为HSO7117号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参与合同的履行。HSO7117号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双方应为冯某、廖某、翟某以及被宏食品公司。且HSO7117号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
  冯某、廖某、翟某提交的HSO7117号协议书与被宏食品公司提交的HSO7117号协议书中的第3条第4款的内容并不一致,各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自己提交的协议书中第3条第4款的内容的真实性,故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协议书中的第3条第4款中除交付100万元风险抵押金以外的内容均不予认定。
  从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看,被宏食品公司在2007年11月2日收取了廖某、翟某分别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各40万元,也收取了冯某出具的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的支票,并出具了收据,应视为被宏食品公司认可冯某、廖某、翟某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方式及付款期限,即同意冯某的20万元远期支付的做法。
  在冯某、廖某、翟某致函催促被宏食品公司履行协议后,被宏食品公司致函冯某单方提出解除协议,应视为单方无故解除协议,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冯某、廖某、翟某退还抵押金并支付风险抵押金20%的违约金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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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题一:合同订立纠纷
一、案例
(一)非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纠纷案
(二)货运合同保价运输条款纠纷案
(三)经销合同纠纷案
二、综述
(一)合同订立概述
(二)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
(三)合同订立书面形式的实践运用
(四)合同订立过程的多变性
(五)合同格式条款
(六)合同成立与合同法律约束力

专题二:合同效力纠纷
一、案例
(一)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纠纷案
(二)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纠纷案
(三)员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效力纠纷案
(四)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二、综述
(一)合同效力概述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三)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专题三:合同履行纠纷
一、案例
(一)当事人未会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纠纷案
(二)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履行纠纷案
(三)租赁合同履行纠纷案
(四)标的物交付后风险负担纠纷案
二、综述
(一)合同履行原则
(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与合同解释
(三)合同履行中的条件和期限

专题四:合同变更和转让纠纷
一、案例
(一)债务转让纠纷案
(二)股权、债权转让纠纷案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纠纷案
(四)定作合同货款支付纠纷案
二、综述
(一)合同变更和转让概述
(二)合同权利转让
(三)合同义务转移
(四)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

专题五:合同终止纠纷
一、案例
(一)合同解除纠纷案
(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纠纷案
(三)合同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案
二、综述
(一)合同终止概述
(二)合同解除
(三)合同终止后的法律效果

专题六:合同违约责任纠纷
一、案例
(一)当事人未尽合理维修义务违约责任纠纷案
(二)违约金约定过高纠纷案
(三)逾期付款利息支付纠纷案
二、综述
(一)违约责任概述
(二)违约责任的认定
(三)违约金
(四)利息损失赔偿

专题七: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例
(一)IBM服务器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多笔买卖交易滚动付款纠纷案
(三)多次购销合同货款结算纠纷案
二、综述
(一)买卖合同概述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
(三)复数买卖合同

专题八:承揽合同纠纷
一、案例
(一)承揽合同价款变更纠纷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三)外墙工程承揽合同工程款支付纠纷案
二、综述
(一)承揽合同概述
(二)承揽合同的举证责任
(三)承揽合同的管辖
(四)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概念及其行使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反索赔
(七)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

专题九: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案例
(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二)股权转让后,公司债务承担纠纷案
(三)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案
(四)隐名股东股权纠纷案
(五)投资款项约定不明纠纷案
(六)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二、综述
(一)股权转让合同概述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特点
(三)股权转让与公司财产、债权的关系
(四)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登记的关系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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