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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9641
  • 作      者:
    沈德咏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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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内容全面、最新,全书收录截至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司法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并且具有权威、深入的特点,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解释起草人,剖析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出台过程、基本内容、焦点问题……来龙去脉,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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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4.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如有本规定第三条中止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第六条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
  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但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除外。
  (二)处理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贷款,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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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合同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法释(199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 法释[200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7月23日 法释2007]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法释[200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转让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的批复(1986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企业设置的办事机构对外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其主体资格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1990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代盖公章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电话答复(1990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体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前可以依法裁定终止合同履行的复函(1991年6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1991年7月16日)
(二)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法释 [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年12月25日)
(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29日法释 [1998]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四)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12月13日法释 [199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6日法释 [199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2日法释 (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5日法释 [2000]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对当事人延期付款处罚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9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1998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
(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法释 [20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六)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鉴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1991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7月30日法释 [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七)建设工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法释 [20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 [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法释 [2005]5号)
……
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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