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br> 1 为了生产、销售需要而购买商品,当购买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保护呢?<br> 案例<br> 王某是一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装修材料。最近由于多个小区建成,许多住户乔迁,装修市场异常火爆。王某准备抓住这个机会大赚一笔。2008年1月,王某从某建材批发市场以低于市场均价的价格购进了大批装修材料准备用于销售。接下来的几个月,王某起早贪黑、废寝忘食,为了生意方便,他干脆住进了堆满装修材料的库房。生意是一天好似一天,可王某却经常感到头疼。刚开始,王某以为这只是身体疲劳并没有在意,可谁知到后来身体状况愈来愈糟:经常头疼欲裂、食欲不振、恶心、浑身乏力。后经查得知,王某这是甲醛中毒的症状,他所购进的这批装修材料甲醛严重超标。王某非常生气,准备诉诸法律,他认为:我购买了商品就是消费者,而某建材批发市场作为经营者,侵犯了我的人身安全权,我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某建材批发市场却辩解道:王某购买商品是为了再销售,不应当是消费者。那么,王某到底是不是消费者呢? <br> 律师点评<br>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对“消费者”的内涵作了界定,即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由此可推知,判定是否属于“消费者”最重要的标准是:看这种消费的性质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广义的消费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所谓生活消费,是指为了个体或者家庭的物质或者文化生活需要所进行的消费,比如去餐厅就餐、去书店购书等;所谓生产消费是指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先行购进原材料,然后将其再加工或者再销售,比如说某二手商贩收购电脑再出卖,这种消费则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之列。<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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