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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官告诉你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1331
  • 作      者:
    孙国明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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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法官告诉你如何防范合同风险》以真实案例为蓝本,以合同纠纷案例为主要内容,共收录案例118篇。由主审法官为读者解析案例背后的法律规定,明确举证责任,告诉您如何避免合同纠纷,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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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官告诉你如何防范合同风险》是法律出版社计划出版的系列丛书中的第二部,第一部《法官告诉你如何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出版已经获得了普遍的好评。在审理好大量案件的同时,房山法院的法官们以法律人特有的严谨治学,以房法人特有的智慧求索,勤于思考,不辍笔耕,撰写了大量的论文和案例分析,这种精神是值得提倡和发扬的。希望他们能够继续努力,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走得更远。
    深入贯彻执行《合同法》,使所有市场主体都能自觉履行合同,严格依法办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立诚信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树立诚信意识,房山法院的法官通过案例的形式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判,既普及了法律知识,又展现了法官保护守信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追究违约方相应责任的公正形象。
    在《法官告诉你如何防范合同风险》即将发行之际,特作此序并为读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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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条暗含了两层意思:(1)当事人应当受自己所签订合同的约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受合同约束的只能是签订这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非合同之外的第三方。这就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由一方作为债权人向作为债务人的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常情况下不能要求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这条规定既确认了合同义务的承担者,也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即谁有权起诉谁。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楚与自己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到底是谁,是否具有合同所需要的相应资质、授权或履约能力等。
    本案中,原告高某所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盖有公章的一份合同和一份对账函。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记录,被告的确从未刻过内容为“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分公司”的公章,也从未下设过乙分公司,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经授权他人承建上述住宅小区的工程,而且被告否认与原告签订过买卖合同。因此原告提供的合同和对账函不足以证明收受了其货物,并且给付部分货款的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上下属关系,进而也不能证明他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并不是上述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自然也不需为此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原告告错人了。
    现实生活中,不少当事人在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十分注意对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但往往忽视了对对方资质的审核,轻易地被对方提供的文件、公章等蒙蔽,误以为对方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和资格,草率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本案中的高某,没有仔细查询对方是否真的与被告存在隶属关系就签订供货协议,致使未能及时收回货款。
    实践中,目前就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原本是杂牌军,未经某公司的实际授权,也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与履约能力,但谎称是某公司的下属机构,或者干脆声称就是该公司,通过隐瞒事实真相、作虚假的陈述或者提供一些虚假的公章、文件等获取对方信任,使对方陷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合同,如本案。
    2.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仍然以原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公司名称已经发生变更,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了变更登记,但仍然以原有的旧名称,甚至使用旧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
    4.根本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仍然以一家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经营活动。
    上述几种情形的存在看似小事,但往往为日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埋下隐患,一旦诉至法院,很可能会因为所诉主体错误被驳回起诉,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法官提示]
    建议大家今后在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加大对对方的审核力度,可以通过致电总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上网收集相关信息等途径,仔细核实对方的身份,确认其确有相应的履约资质和履约能力之后,再与其签订合同,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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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合同主体未弄清,官司很难获支持
2.通过传真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3.签订合同要小心:要约邀请可不等于是要约
4.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时将不可被撤销
5.银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格式条款效力如何
6.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
7.未成年人应为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埋单
8.夫妻单方就共同财产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9.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其效力如何
10.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11.合同内容违反公共利益,是否属无效合同
12.因过错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13.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约定条款无效
14.一方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对方有权撤销
15.当事人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16.因重大误解签合同,权益能否获救济
17.合同签订后,产品价格调整应当如何处理
18.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时将承担什么后果
19.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履行与约定不符时该怎么办
20.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时双方应如何履行各自义务
21.合同约定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时,对方该怎么办
22.先履行一方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时该怎么办
23.债务人提前履行时,债权人该怎么办
24.债务人有债务不追讨时,债权人该怎么办
25.债权不明确,行使代位权不予支持
26.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该怎么办
27.合同权利转让后,原义务人违约是否对新债权人承担责任
28.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29.债务人可以用对抗债权让与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受让人
30.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该转移行为是否有效
31.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时可否就此;中抵
32.合同标的物提存之后风险发生转移
33.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4.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要受到合理预见原则的限制
35.一方违约时,对方不能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金
36.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未尽通知义务应负何种责任
37.一方违约,相对方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38.损害发生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责任如何分配
39.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0.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问题:恰当选择法律关系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41.借款金额的大写、小写不一致时,大写优于小写
42.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时货物风险的转移
43.凭样品买卖合同中,未按封存样品供货,构成违约
44.儿告母赠与,举证不能被驳回
45.借款人能否提前偿还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46.租赁物被卖出后承租人能否继续使用
47.房屋转让后,原房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有效
48.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是否有继续居住的权利
49.车行半路退票甩客,客运合同是否依法解除
50.车辆在小区内丢失,物业公司是否承担保管责任
51.居间人未促成委托人与他人达成合同时居间人的权利
52.口头合同的效力问题
53.承租人转租时应得到出租人的同意
54.巧用反担保维护自身权益
55.签订合同时应如何约定违约金条款
56.买受人未支付的货款达到法定限额,出卖人可主张未到期债权
57.根据交易惯例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
58.不定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
59.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若未明确向投保人释明则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60.承诺是否可以行为方式作出
61.债权让与后要及时通知债务人
62.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不能随便转移债务
63.若债务人有偿债能力,债权人却径直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64.保证义务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能否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65.保证人有权追偿代为支付的货款
66.出租人出卖住房未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否起诉
67.宠物突然横穿马路致公交车司机急刹车,乘客受伤谁负责
68.买卖合同中付款人出具的收款条缺乏客观性应如何处理
69.股东对外出具的欠条,公司须承担偿还责任
70.大家都是担保人,凭啥债主只告我
71.债权人与债务转移后的债务承担人达成新合意引发纠纷如何处理
72.债务人给付部分欠款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73.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难以实现时对方可解除合同
74.怎样才能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75.合作合同纠纷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76.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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