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四节 合同法的体系与沿革
一、合同法的体系
合同法的体系是指以合同法的原则、制度与规范为基本要素,以三者的有机结合为主要形式,使所有的合同法的原则、制度与规范都能充分发挥作用而构成的合同法的整体。其中,合同法原则是核心,集中体现着合同法的精神,使合同制度与具体规范凝结起来,尤其是基本原则统领全部的合同制度与具体规范,使其有序排列组合,充分发挥作用;每项合同制度又通过相应的具体的合同规范将合同法原则具体落实,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合同;各种具体合同规范则组成各项相应的合同制度以规制合同的各个侧面与环节,同时为补充法律漏洞与解决适用具体合同规范有悖于立法目的的问题而设有一般性条款。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作为基本法单列,不似大陆法系国家虽有完整的合同法规范体系,却无独立的合同法典,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被纳入债权债务关系,由债权法或债务关系法调整;也不似英美法系国家将法院判例作为合同法的主要规范,将有关合同的制定法也作为合同法的渊源。所以,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合同法体系应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主,以其他单行法中有关合同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为辅。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我国合同法体系的未来当存有变化的空间。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