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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例注释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4210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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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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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例注释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
  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实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例注释版)》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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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和遗产的范围,界定继承人顺序和应继份额,识别遗产所有权的转移,判断遗嘱是否生效和掌握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的起算的一个重要的时间点。确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据是:(1)被继承人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2)医院的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问;(3)户籍管理登记手册中记载的死亡时间;(4)有关死亡的证据材料。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案例2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3期)原告谢某某、郑某某分别系被继承人郑某的父母。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分别系被继承人陈某某的兄姐。郑某、陈某某从1987年1月起,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购置生活用具。1989年4月11日夜,郑某、陈某某在家中被害死亡,遗有存款及现金12810元,以及家用电器等。郑某与陈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某某的父、母亲已分别于1977年、1982年去世。据公安机关对郑某、陈某某被杀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证实,陈某某的死亡时间先于郑某20分钟左右。
  原告谢某某、郑某某诉称,郑某与陈某某1987年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至1989年4月11日两人被害死亡,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女儿郑某的遗产。
  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辩称,原告之女与其弟陈某某生前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同居是非法的。现两人不幸被害死亡,所遗财产是陈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的遗产原告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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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提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案例1 继承法保护的是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案例2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
案例3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范围
案例4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案例5 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属于遗产
第五条 【继承方式】
案例6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案例7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案例8 提供虚假遗嘱,未造成法定情节严重的后果,仍享有继承权
第八条 【诉讼时效】
案例9 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不能超过2年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案例10 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案例11 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例12 再婚配偶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案例13 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案例14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案例15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配遗产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案例16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案例17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处理方式】
案例18 遗产分割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的一般规定】
案例19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案例20 确定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案例21 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案例22 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案例23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附录1
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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