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和遗产的范围,界定继承人顺序和应继份额,识别遗产所有权的转移,判断遗嘱是否生效和掌握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的起算的一个重要的时间点。确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据是:(1)被继承人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2)医院的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问;(3)户籍管理登记手册中记载的死亡时间;(4)有关死亡的证据材料。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案例2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3期)原告谢某某、郑某某分别系被继承人郑某的父母。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分别系被继承人陈某某的兄姐。郑某、陈某某从1987年1月起,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购置生活用具。1989年4月11日夜,郑某、陈某某在家中被害死亡,遗有存款及现金12810元,以及家用电器等。郑某与陈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某某的父、母亲已分别于1977年、1982年去世。据公安机关对郑某、陈某某被杀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证实,陈某某的死亡时间先于郑某20分钟左右。
原告谢某某、郑某某诉称,郑某与陈某某1987年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至1989年4月11日两人被害死亡,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女儿郑某的遗产。
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辩称,原告之女与其弟陈某某生前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同居是非法的。现两人不幸被害死亡,所遗财产是陈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的遗产原告无权继承。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