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部 制度篇
第一章 生育权规制原理
第三节 生育权规制原则探讨
生育权问题纷繁复杂,我们应秉持何种原则来对此加以规制?权利纠纷的原因之一在于权利界限不明,如果能够将权利的界限尽可能明确,就会极大地减少纠纷。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例,该法规定公民都有生育权,但是生育权其性质为何,是否男女完全一样,权能是否全部相同,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能够尽可能明确生育权的内涵,那么相信纠纷就会减少很多。因此,有必要以立法明确生育权的属性,让全社会都能够充分认识生育权、尊重主体的生育权;减少、禁绝擅自限制主体生育权的行为。冲突的本质源于主体的利益区分、价值冲突和人性矛盾。在对生育权冲突进行立法配置时,无疑应针对上述原因,从利益、价值观和人性等方面考虑。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生育权冲突配置的立法,尤其要注重以下几项原则:
一、负担衡量原则
生育权既关系个人成长,也涉及社会发展。在生育问题上,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既有契合也有冲突。立法对生育行为的规制,往往是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结果。《德黑兰宣言》宣布:“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许多人在此仅注意到“自由”而忽略了“负责”。加拿大皇家学会委员会指出,“令人忧虑的是,人们越来越多地谈论自由、自主和个人权利,而对整个社会的责任却日益漠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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