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婚姻的成立
本章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言及结婚必须具备的要件似乎要冒借现代法学概念来观察古代法律的风险,因为结婚的必备要件往往不是由律直接规定,而是由礼教习俗规范。但鉴于唐律出礼入法的特点,笔者仍愿作这样的一种尝试,以期更加清晰地明了古今制度的不同。同样,与今天的法律不同,唐律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表现。形成唐律以刑事附带民事处罚来解决违律结婚的内在理念是国家视婚姻为“细故”,涉及婚姻家庭的行为基本上放任礼教习俗调整,而法律所干预的只是其中的违礼、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制裁。
有关结婚的禁规,基本源自身份等级的差异,包括血缘身份与社会身份的等差。其中,良人与贱民、官与民以及僧道与民,是因社会身份而不得结婚,而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和姻亲不得为婚和违时嫁娶,则是基于血缘和姻亲身份的限制。围绕禁止婚姻成立的要件,唐律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依照律法不应通婚而故意违反的行为,称为“违律为婚”;一类是指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只是嫁娶时机不当而违法,这在唐律上称为“嫁娶违律”。唐律对这两类行为的态度基本一致,都是给予刑事处罚并强制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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