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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3823
  • 作      者:
    安建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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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的陆续出版,将会给广大读者进一步学好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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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一、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所称“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制定专利法,就是要通过建立专利制度,保护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专利权,从而鼓励创新。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一、按照本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专利申请的保密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讲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9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对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制度作了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的,应当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对国防专利以外的其他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受理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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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发明创造的范围]第三条 [管理部门]
第四条 [保密规定]
第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第六条 [职务发明]
第七条 [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第八条 [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第九条 [一发明一专利原则]
第十条 [专利权转让]
第十一条 [专利权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专利的许可实施]
第十三条 [临时保护]
第十四条 [指定许可]
第十五条 [共有专利权的行使]
第十六条 [奖励和报酬]
第十七条 [署名权]
第十八条 [涉外规定]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
第二十条 [专利的涉外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专利审查要求]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第二十三条 [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日确定]
第二十九条 [优先权]
第三十条 [优先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和合并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撤回]
第三十三条 [申请文件的修改]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初步审查和公开]
第三十五条 [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文件提交]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不符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的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权的授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复审]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专利权期限]
第四十三条 [年费]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提前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专利权无效宜告请求]
第四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
第四十七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

第六章 专利实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公共健康目的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强制许可的实施范围]
第五十四条 [强制许可申请人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强制许可的通知和公告]
第五十六条 [独占实施权的排除]
第五十七条 [费用支付]
第五十八条 [救济]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保护范围]
第六十条 [纠纷解决]
第六十一条 [证据提供]
第六十二条 [现有技术抗辩]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检查、调查措施]
第六十五条 [侵权赔偿数额确定]
第六十六条 [诉前临时措施]
第六十七条 [证据保全]
第六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六十九条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第七十条 [非恶意的侵权行为]
第七十一条 [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侵夺专利申请权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主管部门推荐专利产品的禁止处罚]
第七十四条 [渎职处罚]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 [手续费缴纳]
第七十六条 [实施日期]

第二部分 附录
一、有关法律和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二、有关资料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意见
一些单位和专家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中国人大网上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关于发明创造新颖性的判定标准
国际公约及有关国家、地区关于专利强制许可规定.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
关于专利权权利用尽的规定
关于仿制药实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
关于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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