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一、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所称“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制定专利法,就是要通过建立专利制度,保护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专利权,从而鼓励创新。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一、按照本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专利申请的保密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讲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9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该法对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制度作了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的,应当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对国防专利以外的其他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受理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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