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美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无效案件的主管和冲突解决<br> 在美国,专利侵权问题和专利有效性问题都是由法院决定的。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美国法院一般首先考虑专利的有效性问题,然后再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通常,即使在确定了专利无效以后,法院仍会对专利有效的情况下专利侵权是否成立作出判决。这样做的目的是如果日后专利无效的判决被二审法院推翻了,鉴于一审法院已经对专利侵权问题作出判决,二审法院就不必将这个案子再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对于法院作出的专利无效判决是只对这个案子的双方当事人有效还是对第三方也发生法律效力这一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布兰德·汤格实验室诉伊利诺斯基金大学一案的判决中认为,第一个案子关于专利无效的判决,对其他案子的被控侵权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为了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规定了适用这个原则时必须考虑专利权人是否有足够的机会和积极性去争取胜诉以及审理法院决定专利有效性的法律标准和技术依据是否正确等因素。自1982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设立以来,由于该法院统一处理全美专利侵权的上诉案件,所以至少在二审这一级已经不会再出现专利有效性判决不一致的情况了。<br> 此外,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授权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也可以对专利有效性重新作出决定,这一程序被称作“再审查”(Reexamination)。同时,美国专利法还较好地解决了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再审查决定之间的冲突解决。美国专利法第315(c)条的规定,如果经过再审查程序后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那么第三方不得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基于在再审查程序中提出的理由或者当时可以提出但未被提出的理由主张权利要求无效。反之也有相应的规定。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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