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的做法和国际发展趋势接轨且符合我国国情,应该予以肯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是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自己选择甚至是自己“发明”,用以界定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其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编撰者,因此,当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的含义有争议时,首先应当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其次依据专利审查档案和其他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解释。这些解释技术术语的证据在美国法院判例中被称为内部证据,只有内部证据仍不能确定技术术语的含义时,才允许借助外部证据确定技术术语的含义,外部证据包括专家证人的证词、字典与工具书的解释等。在双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有争议时,要在根据内部证据不能确定技术术语含义的情况下,才允许借助外部证据确定技术术语的含义,原因在于技术术语的含义应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自己的理解与界定为准,既然根据内部证据不能确定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就应当推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对该技术术语的含义理解就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理解,故可借助外部证据确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br> 本文认为,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的“通用”术语,根据说明书的解释所得出的含意与该术语通常的含意不同时,说明书的解释优先于该术语通常的含意。如果权利要求中使用上位概念限定了一个技术特征,而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通过将背景技术、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其技术效果进行整体考虑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上位概念范围内的某部分内容作出了明确的排除,此时,可以将权利要求的范围解释为不包括该排除的内容。此外。对权利要求中未涉及的特征不允许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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