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字号及行业或经营特点相近似,具体案件中如果能够认定会在公众中造成混淆或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就应当认定企业名称相近似,企业名称侵权成立。第二,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不相同的情况。当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不相同时,由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效力范围限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所属行政区划的范围,故行政区域不同,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效力范围也就不相同。通常,对于同一级别的行政区划来说,只要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均相同,也不构成企业名称侵权。但对于不属同一级但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划来说,就会存在多种情形的认定。首先,先已存在含有上一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再出现含有隶属的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时,如后者的使用会在公众中造成混淆或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就会构成企业名称的侵权。其次,如果先已存在含有下一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再有人登记含有其上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时,如果后登记的含有上级行政区划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与主要经营场所在下级行政区域的范围内,在原含下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区域内,以字号与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相同或相近似而只是行政区划为更高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在公众中造成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就存在,企业名称的侵权就可能存在。本案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8日,当时的企业名称为“昆明西山新大地制漆厂”,即该公司于此时开始使用“新大地”字号,即对该企业名称使用在先,但是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的前身云南新天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7日依照其企业的注册商标变更为“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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