宙飞船的名称“神舟5号”等赋予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即所谓的商品化权问题),因为这些特定要素也凝集着开发者的辛勤劳动,它们一旦被用于商品上,能刺激并提高相应商品的社会购买力,开发者对此项商业利用行为应享有支配权。
二、知识产权:一种对成果信息的再现利用行为及其再现利用后所形成的信息有形商品的流通行为加以支配之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成果信息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是舶来品,源于英文因此我国台湾学者也译为“智慧财产权”。其中,产权一词是财产权的简称,表达为因某种财产的存在与利用而产生、并由法律确认和加以保护的由特定主体对该财产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财产权总体可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两种。那么,知识产权人对成果信息享有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究竟在支配什么?其请求权构成又有何特点?过去,人们常套用所有权构成之思维方式,泛泛讲知识产权人享有对智力成果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利。正如前述,信息随各种承载它的载体(包括有形物载体或无形媒介)广为传播和交流,从而被不特定的多数人接触,进而为他们同时知晓和占有,且任何一个人的占有不会影响他人的占有。为此,知识产权不具有占有权能。而且,同时占有(即泛占有)可能导致同时利用,这使公开后的成果信息处于一种可能被不特定的多数知晓人同时利用的状态,任何第三人的非法利用也不会剥夺权利人的利用。①这是信息具有公共物品性的必然表现。为了解决公共物品的产出不足,有必要在信息上设定排他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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