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474031
  • 作      者:
    应明,孙彦著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收藏
作者简介
  应明,原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CCID)副主任兼总工程师,1995年退休,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85年开始从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工作。身为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工作组及软件保护法律起草小组的成员,是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主要执笔人,2000~2001年参加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1985年以来先后发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问题》等论文和研究报告70余篇。1991年出耀专著《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孙彦,北京大学毕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软件联盟秘书长。多年来一直从事软件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的法律实务工作。曾在中文之星、连邦软件公司等多家软件企业从事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多次代理微软公司等国内外知名的软件企业进行维权诉讼。目前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委员。2006年入选《中国专业律师档案》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著有《软件企业版权保护手册》《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案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展开
内容介绍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介绍和讨论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国际社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的探索以及笔者对于建设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制度框架的建议,认为当前对于计算机软件应该以著作权法为基础,同时依靠专利、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法律对其实施综合保护。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讨论了对计算机软件实施著作权保护、专利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基础,具体讨论了著作权法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时将遇到的专门问题、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和作为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根据的企业保密管理制度的建设实务。第五章至第七章针对软件行业在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流通和使用实务中常常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界为合理处理这些问题所进行的探索和经验,包括在计算机软件的产品流通和权利转移中草拟许可证或合同的具体建议。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供计算机软件行业、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国际技术贸易等方面的从业人员以及高等院校有关专业师生参考使用。
展开
精彩书摘
  第二章  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基础
  构成我国实施版权保护制度的法律基础是我国的版权法和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版权条约(包括一些有关版权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本章将在简单介绍一般作品的版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上重点讨论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时遇到的问题。
  第一节 保护版权的法律法规
  自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包括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一直非常重视。鉴于国际社会通过20世纪60-80年代的探索,已经形成了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际性潮流,我国政府在1989年也决定把计算机软件列为受当时正在制定中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且在1990年9月颁布了《著作权法》。紧接着于1991年6月颁布了采用著作权制度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法规——《软件条例》。对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方面的有关问题,凡《软件条例》有规定的根据《软件条例》执行,《软件条例》没有规定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在我国,《著作权法》和《软件条例》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的基本法律。为了有效地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还有一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此外,针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很多实际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还先后颁布过不少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颁布有关的司法解释。
  同时我国已经参加了一些有关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包括1886年缔结的《伯尔尼公约》、1994年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还先后同一些国家签订了相互保护对方版权的双边条约。这些国际条约在我国也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有效法律。
  一、保护版权的国内法律法规
  目前世界上已经颁布了版权法、建立了版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有一百多个。我国的版权法——《著作权法》于l990年9月颁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56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现在执行的是经2001年10月修订后的《著作权法》。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国务院于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个条例就是《著作权法》所指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下层法规。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58条继续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重新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就是由国务院据此另行规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办法。为叙述方便,以下在引用具体条款时,如无特别说明,所引《软件条例》均指2001年修订文本。
  鉴于国际上已缔结了一些有关版权保护的多边条约,以实施国与国之间对作品版权的相互保护。另外我国还先后同一些国家签订了相互保护对方版权的双边条约。为了解决当时国内版权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衔接问题,国务院于1992年9月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于我国参加的多边条约的成员国以及同我国签订了版权双边协定的国家的作品版权保护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当然,《著作权法》和《软件条例》经2001年修订后,《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已经纳入《著作权法》和《软件条例》。
  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这个决定对于侵害各种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l997年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修订,《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内容已纳入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
  1995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这个条例是海关禁止侵害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的货物的进出口,以在国境线上提供对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的保护。
  除了上述这些主要法律之外,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很多实际问题,国务院及其各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发布过不少法规文件,其中不少文件的内容涉及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例如:
  (1)1991年5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此文件已经被2002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替代。
  (2)1992年4月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此文件已经被2002年2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替代。
  (3)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4)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5)199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国务烷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6)1994年8月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
  (7)1994年10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通知》。
  (8)199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9)1995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10)1995年8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
  (11)1995年9月中国海关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12)1996年5月电子工业部发布的《电子工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13)1996年8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
  (14)1996年9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15)1997年1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6)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立法过程概况
  1985年8月,按照国务院法制局的决定,由当时的电子工业部牵头,联合当时的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版权局、中国专利局、教育部、对外经贸部、国际贸促会、公安部、水利电力部、石油工业部、机械工业部、航天工业部、航空工业部共16个国务院部门以及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广东省5个地区,各自派出代表,成立了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工作组以及在该工作组领导下的法律研究起草小组。工作组和研究起草小组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问题在国内国外进行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工作。
  1989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国务院3次举行会议,专门研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会议确定:
  (1)计算机软件列为我国即将颁布的《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2)对计算机软件的具体保护办法,由(当时的)机电部起草专门条例,国务院颁布实施,以保护我国利益,并体现软件的保护特点。
  可以看出,这些会议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条例的起草工作的决定主要有以下三点:
  (1)该专门条例是我国正在制定中的《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具体保护办法。
  因此,该专门条例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项下层法规。这意味着:
  ①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把计算机软件列为受版权法规保护的客体。所谓计算机软件,包括作为计算机软件主体的计算机程序以及同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文档两个部分。同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文档属于文字作品,本来就是受版权法规保护的客体。确定计算机软件是受版权法规保护的客体的实质意义在于,确认计算机程序也是受版权法规保护的客体。
  ②该专门条例起草应该遵循版权法的基本原理。
  (2)该专门条例的起草要体现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特点。
  该专门条例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专门法规。计算机软件(尤其是其中的计算机程序)具有与《著作权法》的传统保护对象——传统作品不同的特点,反映在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方面也一定有其特点。这些特点应该在该专门条例中得到体现。
  (3)该专门条例要保护我国利益。
  根据笔者的理解,我国政府作出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条例“要保护我国利益”的决定,意味着:
  ①该专门条例的制定应该有利于我国计算机应用事业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发展。
  ②该专门条例的制定应该有利于我国软件产业的形成和壮大。
  ③该专门条例的制定应该有利于我国对外开放国策的贯彻实施。
  ④在考虑保护我国利益的有关问题时,绝不能忽视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一现实。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在确定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时,既要尊重有关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也需要考虑本国社会经济实际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一节 国际社会为建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作的早期探索
第二节 对于建设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框架性思考

第二章 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基础
第一节 保护版权的法律法规
第二节 版权保护制度的要点简述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作为版权保护客体的特点
第四节 赋予计算机软件版权人专有权利的特点

第三章 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法律保护基础
第一节 计算机程序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专利保护制度的要点
第三节 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可专利性在国外的发展
第四节 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可专利性在我国的发展

第四章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基础
第一节 计算机程序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要点
第三节 软件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五章 计算机软件研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节 软件研发中的基本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二节 计算机程序组织结构与处理流程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节 数据结构与算法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节 计算机程序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节 汉字编码输入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计算机软件产品流通与权利转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节 计算机软件产品流通与权利转移中的基本知识产权问题
第二节 商业软件流通机制的形成及其应用的许可证
第三节 自由软件流通机制的发展及其应用的许可证
第四节 软件的权利转移及其应用的合同

第七章 计算机软件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节 软件的使用及其知识产权
第二节 计算机程序等信息在使用时的临时性存储引起的版权问题
第三节 最终用户使用计算机程序引起的版权问题
第四节 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引起的版权问题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