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在南京市娄子巷164号、166号和166-2号的钢筋砼框架结构六层商住楼,建于1992年。底层为商业用房,层高4.2米,建筑面积362.04平方米,产权属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所有。二至六层为居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后,已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和钟某等住户分别所有。
1998年3月,实业公司装修底层房屋准备增建夹层时,把钢筋砼框架柱之间的填充墙全部拆除,将地面下挖0.9米~1.2米深,使部分地梁裸露,由此引发纠纷。同年6月,实业公司委托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以下简称安鉴处)就其增建夹层的安全性进行鉴定,结论为:夹层施工对楼房主体未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夹层的设计、施工中存在问题,建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此后,实业公司按照安鉴处提出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并于同年9月再次委托安鉴处对其增建夹层的新设计方案进行鉴定,结论为:现经持证设计单位出具的正规施工图,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议施工期间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同年11月,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抗震办经审核,同意实业公司的增建夹层方案;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消防科经审核,同意实业公司按所报图纸进行施工。原告房产公司和原告钟某等住户不同意实业公司按照设计方案施工,于1999年1月提起诉讼。
原告等诉称:原告居住的楼房,底层为被告所有,二层以上的产权为原告等所有。被告擅自在其底层拆改装潢,为架设夹层而深挖屋内地面将基础地梁暴露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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