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操作小全书》主要介绍了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因为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而其中的物是指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物权这种权利所指向的对象,这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物”。传统的物权法理论认为物必须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物的独立性的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只是要求物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一个物在物理上不具有独立性但以交易观念和法律规定作为标准也并不妨碍把其确定为独立物,例如土地,某块土地本身不是独立的,但可以通过交易时的约定和登记,确定其面积和具体地点,从而使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独立地发挥效用,也就是说在物理、观念、法律上使其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再如,树木、牛马、一幢房屋、一个水杯,在一般观念上都是独立物,而树上所长的树枝、树叶,土地上生长着的农作物,水杯的柄,因其分别属于树、土地、水杯的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同时应当注意,例如门窗,在没有装入房屋的时候,属于独立的物,但当门窗被装入房屋之后,就已经构成了房屋的一个部分,从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物,这些要从一般的生活经验和观念上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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