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之债
(一)按份之债的概念
按份之债是指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按各自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多数人之债。其中,各债权人享有的份额债权,称按份债权:各债务人负担的份额债务,称按份债务。在外国一些立法上有可分之债的多数人之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也规定可分之债。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相类似,但区分的角度不同。可分之债强调的是债的标的的可分性,与不可分之债相对应,是从债的标的上的特征对多数人之债的分类。而按份之债是从主体上的特征对多数人之债的区分,强调的是多数人一方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就是关于按份之债的规定。在多数人之债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都属于按份之债。
(二)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项要件。
(1)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在单一之债中不可能发生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或义务的份额问题,所以只有在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时,才会成立按份之债。
(2)债的标的是可分的。所谓债的标的可分,是指该债的标的经分割后并不损害其性质或价值。因此,按份之债的标的物只能是可分物。如果债的标的是不可分的,则当事人之间不可能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实践中,典型的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产生的份额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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