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债法概说
第一节 债的关系
一 债的概念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自权利方面而言,为债权关系;自义务方面而言,为债务关系。因此,债的关系也称为债权债务关系。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的行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即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为债务。
债的关系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解。狭义的债的关系指个别的、当事人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具体、确定的法律关系。例如,甲借给乙1千元,此时甲为债权人,他有权请求乙向自己偿还1千元;乙为债务人,他负有向甲偿还1千元的义务,乙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的关系即归消灭。广义的债的关系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其形式要复杂得多,通常表现为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债的关系。如买卖,出卖人和买受人各自对对方有其权利和义务,此种债的关系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的义务都已经履行、权利都已经实现的情形,才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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