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权法规范多具有强行性<br> 法律规范有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别。强行性规范,在适用上具有强制性,当事人没有选择不适用的余地。而任意性规范,在适用上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可以自己的意思排除其适用。债权法规范多为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任意适用,如果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则依其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订立法律没有规定的合同,该合同也完全可以是有效的。例如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15种具体合同,但当事人完全可以订立这15种合同以外的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会因法律未规定而不承认其效力。而物权法规范多为强行性的,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例如,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当事人设立的“物权”如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就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人们常说物权法为强行法,债权法为任意法。物权法与债权法之所以有此区别,主要是因为物权关系多涉及第三人以及社会利益,而债权关系一般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br> 说物权法为强行法,并不是说物权法否认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民事关系的,因此,物权法是属于私法,而不属于公法。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作为私法,当然也就要贯彻这一原则。但任何法律中的意思自治都会受一定的限制,物权法也不例外。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