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法人”
诚信·公平·权利——“民法人”教学新理念的构建
一、民法人是讲诚实、守信用的人
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为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也被称为“帝王条款”或“帝王原则”。所有参与民事活动的人,应当诚实、守信,诚实待人,信守诺言,不实施任何损人利己的行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最能契合市场经济对人(或民事主体)的最一般要求,这也是为什么诚实信用能从一个道德准则上升为各国民事立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的原因所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可以肯定,在一个没有信用的市民环境中是不可能发展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的。一个社会,社会成员相互间没有基本的诚信,即不可能有正常的人际关系。培养“民法人”,首先即应培养人的诚信素质,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
二、民法人是具有平等价值观和公平观念的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和其他法律规范相区别的根本之所在。《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民事立法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3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7条),这是宪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不仅如此,民法还以大量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加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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