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的自愿同意要实现,就要禁止在获得同意的过程中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欺骗、威胁利诱、弄虚作假。强迫和引诱都会削弱自主理性决定的能力,最终使同意归于无效。强迫是指当一个人不愿意干某事时,他人威胁要使该人去干。引诱是指用太高的现金、物质报酬或其他奖励,使人参加本来会加以拒绝的研究。如果参与者贫困、依赖于他人、在社会中处于边缘地位,就非常可能有隐蔽的强迫。例如,监狱中的囚犯、生活在收容所或教养所的人。因此,或者不允许在这些单位进行人类研究,或者对这些单位的人参加研究,要求更为严格的条件。在引诱下的同意,与在强迫下的同意一样是无效的。此与法院及医疗实务上往往仅强调信息公开一项有所不同。因此,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表示参加研究的同意是无效的:为了获得金钱上的好处;为了争取早日出去或改善监禁条件;为了取悦于医生或负责官员。在欠发达地区进行人体研究项目,“免费体检”、“误工补助”之类的承诺和举措,也有“可以接受的诱惑”或利诱之嫌。
四、人类基因知情同意的内容
人类基因知情同意必须从两个层面来分析:一是基因研究、基因诊断、基因咨询和基因治疗中,基因数据采集和使用的知情同意及基因信息的知情选择;二是刑事DNA数据库的材料采集时的知情同意。前者是指人类基因研究临床试验时的知情同意。众所周知,知情同意在临床诊治和临床研究中是有所区别的。受试者在临床研究中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所接受的干预也未必对他们有益,与临床常规诊疗相比风险要大。所以在临床研究中的知情同意比治疗中的更加严格和正式。受试者个人自愿的知情同意要很详细,甚至在一些研究者看似微不足道的方面也应该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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