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br> 小强生活在农村,今年3岁,父母双亡,一直跟随着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奶奶年老体弱,家里没有其他劳力,二位老人在照顾小强的同时还要下地干活,非常的劳累。<br> 本村的郝某夫妇结婚多年未能生育子女,现在二人在县城经营一家门市,生活条件优越。郝某夫妇看到小强聪明可爱,就找到小强的爷爷、奶奶,提出要收养小强。小强的爷爷、奶奶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郝某夫妇的条件,觉得由郝某夫妇收养小强对孩子的生活和成长都有好处,况且又是一个村的,由郝某夫妇收养后,也还能时常见到孙子。老两口非常愿意,不过,老两口有所顾虑,因为小强的外公、外婆还健在,也不知道他们同不同意将小强送养他人,因此不敢轻易答应郝某夫妇。<br> 律师点评<br> 根据收养法第5条的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都可以作送养人。因此,本案的关键就看小强的爷爷、奶奶是不是小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担任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关于监护问题发生争议,由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指定。如果双方对指定还不服,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最终确定监护人的问题。因此,在本案中小强的爷爷奶奶如果想送养小强,首先要确定自己监护人的身份。确定监护人的身份可以通过与小强的姥姥姥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