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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物权法实务操作一本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2438
  • 作      者:
    李晓斌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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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物权法实务操作一本通》特点:
  方便:以主体法为序,逐条穿插相关规定。
  实用:增加操作指导,帮您更好理解法律。
  权威:增加案例参考,运用案例阐释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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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物权法实务操作一本通》是法律实务操作一本通中的一册。实务类法规图书的首要目的就是方便读者检索,为了充分满足读者需求,我们约请法律界众多专家学者精心编纂了《法律实务操作一本通》系列丛书。本套丛书除编纂体例独具匠心、在市场上独一无二以外,我们还增加了“操作指导”和“案例参考”,使其内容更加丰富,更具实用性,真正让您一书在手,运用法律无忧。
  丛书具有以下特色:
  1.相关规定:以主法条为序,逐条穿插与主法条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目了然,最大程度地方便读者查找到与之相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
  2.操作指导:在重要的主法条下增加操作指导,操作指导是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其突出实用性和操作性,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3.案例参考:在最相关的主法条下增加案例参考,所选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为主,突出权威性和参考价值。每个案例都包含来源、问题点、结论和理由,力图让读者对与该主法条相关的典型案例了然于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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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编 总则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_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一条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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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操作指导 相关规定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相关规定
第四条 【平等保护】
操作指导 相关规定
第五条 【物权法定】
操作指导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相关规定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相关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
操作指导 相关规定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操作指导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操作指导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操作指导 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操作指导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操作指导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操作指导 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 【更正登记】
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异议登记】
操作指导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操作指导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操作指导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操作指导 相关规定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操作指导 相关规定
……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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