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在现阶段比较普遍,相关职工发生工伤后待遇应由谁支付,法律法规规定得不是很明确。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只要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崔某与原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因公司长期放假,自己才到某厂做临时工,是国家政策允许的,虽然与某厂的劳动关系不规范,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而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发生工伤后,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崔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谁承担?首先,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明确的。该职工与某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同时与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容置疑的。从法律上讲,两个用人单位均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由谁承担更合理,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其次,确定工伤事故发生地。崔某到某厂做临时工属于个人行为,并非用人单位之间的借调,而且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在某厂(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谁受益、谁负责”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由某厂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某厂表示“只承担医疗费的80%,其他费用自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某厂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崔某全部医疗费用,支付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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