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关系
从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差别远没有劳动法与民法的差别那么大。原因在于,劳动法与民法是平级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而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在实务操作中则类似于种属之间的归属关系。我国不设劳动法院,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劳动争议一般都是放在民事审判庭,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解释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作出,故在劳动争议的审理中难免打上民事争议的影子。事实上,有关法院在进行案件统计的时候,是将劳动争议作为民事争议统计的。而且,考虑到司法救济是对人民权利最后的救济,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关案件即使不是劳动争议,但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依然受理。如此考虑,严格区分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也许并无实益。
但考虑到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处理仍有细节上的不同,笔者在此做简要区分: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存在排他或竞合的关系。
(一)排他关系
即一个纠纷不是劳动争议就是民事争议。这突出表现在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及承揽合同的区别上。从法律关系上考虑,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且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而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则是民事关系,不存在依附关系。从主体上考虑,劳动合同是发生在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而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则完全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最后,从合同义务角度考虑,例如提供劳动条件、保密等是劳动合同的主义务,但对于劳务合同及承揽合同而言,准备工作条件或工具、保密等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并不是主义务。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特征的区别,基本上可以区分大量的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但这种区别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理论上的,实务操作中必然涉及举证的问题。由于有关处理机关的倾向性不同,如有关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那么争议就会被认定为劳动争议或民事争议。例如,没有明确承揽合同的劳务服务外包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在某些情况下某种事实劳动关系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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