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可撤销民事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问题。从行为的样态上讲,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他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则为违约行为。在合同关系中,如果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行为人如果不行使撤销权,则合同继续有效,行为人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如果行为人行使撤销权,对所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违约责任请求权,而是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
第三,撤销权的行使方式问题。权利人行使撤销权,是必须采用诉讼方式还是包括其他方式,理论上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采用诉讼方式进行,其理由是撤销权的行使理由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而这些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应由法院予以认定,采用诉讼方式有利于维护民事行为的严肃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应是以自主方式为主,即当事人可自主行使,在自主行使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采用诉讼方式,这样以利于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权利行使的成本。当然,对于身份行为,如撤销婚姻、撤销收养,应当采用诉讼方式以维护其严肃性。目前的主流观点为第二种观点。
第四,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问题。(1)权利主体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其权利主体为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债权人撤销 权其权利主体为债权人,不是行为的当事人。(2)撤销理由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 撤销理由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债权人撤销权的撤销理由 是: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己责任财产且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3)权利的行使方式 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其行使方式以自主行使为主,在发生争议的情况 下.才采用诉讼的方式;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只能是诉讼方式。(4)权利的行使期 间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1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该1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撤销权除自权利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而消灭的以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 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该5年也为除斥期问。
第五,人民法院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判决问题。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权利人只是向法院主张变更,而未主张撤销的,人民法院只能作出变更的判决,不能作出撤销的判决。如果权利人主张变更的请求极不合理,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合理的变更判决。如果当事人主张撤销,但撤销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合适,人民法院可酌情作出变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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