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告
德国债法改革:进步还是退步?
三、买卖法指令的转换
我现在开始讨论改革的第二点,买卖法指令在《德国民法典》的转换。这一点与第一点将买卖法整合到《德国民法典》关系密切。因为买卖法指令指向的是消费者合同:它调整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从经营者买受取得有瑕疵商品而享有的请求权。根据1900年《德国民法典》,买受人只享有降价请求权或者更换请求权(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459条以下);《德国民法典》所遵循的是罗马法和大多数欧洲法律制度所遵循的所谓等价原则:出卖人对于买卖标的物符合出卖人与买受人议定价值并因此符合所确定价款方面的过错并不承担责任。如果买卖标的物价值低于该价值,买受人既不能主张“变更”买卖从而返还商品和价款,也不能降低买卖价款从而使买受人可以相应支付较少金额。只有在出卖人对特定的、标的物有瑕疵的性质提供了担保的情形或者出卖人明知该瑕疵的情形下,买受人才被给予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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