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观点都可以讨论,因为在大方向上大家对“民为本”的认同都是一致的。无论如何,经过推翻皇权和大官僚大资本家主宰国家命运的黑暗统治,中华民族绝不可能再回到老路上。中国应该走人民真正当家做主的平民化发展道路,恐怕这也是这些主张“法律专业化”的学者所同样追求的。正如许多海外华侨所说:“毕竟,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人民’两个字命运相连。”①国家平民化发展,缺少法律的支持将是一句空话。同时,我们更难以设想如果最该平民化的民法典也去跟随“专业化”、“精英化”的潮流,再增添更多平民搞不懂、法官也说不清的“法人”、“地役权”、“人役权”制度,将来我国的法律会最终走上什么道路。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公布物权法草案,社会各界开始广泛讨论物权法草案,之后北京一家报纸率先以“看得见的物权看不懂的物权法”为题,将“立法应该走平民化道路,还是走专业化道路”的问题引向了具体和实际社会问题上。②
这时,笔者感觉到,再从“法律是否应该专业化”一般性地讨论这一问题,有点缘木求鱼,必须将其放在深化改革与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同时与立法整体发展方向上存在的“官本位”、“新贵化”倾向相联系进行深入讨论,才更具有实际意义。
形式和程序上的平等和立法形式本身平民化,固然都是必要的,而立法最终如何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实际利益和长远利益,才是立法是否应该平民化讨论的根本。直接解决一些类似“官民之间签订的合同必须行政登记才能生效、由合同一方当事人拥有合同最终裁判权的选手兼裁判”的体制和下文将要探讨的各种实际问题,才应当是我们讨论的主要内容或“理论讨论本身平民化”应该做的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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