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可以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决定。具体来说如下: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如果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监察举报不受理的救济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第11条和第26条,劳动监察部门有义务处理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所以,如果其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话,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其行政不作为。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监察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四、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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