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总论
第1章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基本原则
第一节 工伤伤残等级划分原则与依据
一、劳动能力鉴定概念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应是劳动者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其工伤或职业病的认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在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残情进行复查鉴定。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工作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前者给受伤职工定性,后者给伤情后果定量。劳动能力鉴定更是关系到工伤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和工伤待遇的支付,只有经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伤残等级后,工伤职工才能根据伤残等级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依法得到“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二、劳动能力丧失的划分与判断依据
由于伤残种类错综复杂,不仅包括躯体重要脏器的缺损和重要器官功能的损害,还有非躯体的损害,包括心理的和精神的障碍或损伤等。所以劳动能力丧失的划分主要根据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后缺失、畸形程度,功能障碍程度以及能否代偿和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并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后果,综合分析评价。劳动保险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1.器官损伤 指外伤及并发症直接造成的人体器官组织解剖结构破坏和创伤后愈合后的后遗病变,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器官损伤主要包括器官缺损、创伤后并发症、创伤后修补等,其中器官缺失是损伤中最严重的后果。器官损伤伤残评定,需原始的病历记录,其中包括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器官缺损伴功能障碍者,在评残时一般比器官完整伴功能障碍者级别高。损伤器官经适当手术治疗,完整性得以修复,如肺修补术,膈肌修补术,心脏、大血管修补术,开腹探查,胃、肠、肝、脾、胰修补术。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