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操作小全书》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不但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而且与民事雇佣合同也存在重要差别:一是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须是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方面,虽然受雇佣方同样是提供劳动的自然人,但雇佣方的主体资格却不相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雇佣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佣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
二是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虽然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但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具有支配权,从这一点上来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又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而雇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是判断民事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是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基准性。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就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协商之外,还存在国家法定基准,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即为无效。例如工作时问、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绝对不能突破国家法定的底线。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