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br>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来源及使用】工会经费的来源:<br>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br>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br>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br>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br> (五)其他收入。<br>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br> 第四十三条【工会经费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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