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劳动关系的认定<br> 1劳动关系主体身份的确定——甘某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争议案<br> 申诉人甘某某于1995年10月从部队转业后进入第一被诉人某投资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2月,第一被诉人与某某市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就商调申诉人到证券业协会工作事宜达成如下意见:“……同意甘某某调你处工作,其人事及工资关系仍保留在我司。甘某某在协会工作期间,其工资和有关福利由我司发放。”申诉人自1999年2月起至今一直在证券业协会工作。<br> 1999年5月1日,第一被诉人与D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机构合并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合并后,甲方(D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应依法注销,乙方(投资公司)证券总部从乙方脱离而并入新公司。双方共同确定1999年4月为合并基准日……”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作了同意批复。2000年1月14日,投资公司又与D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将合并基准日改为2000年1月1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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