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与特别规定<br> 1.劳动合同有什么特点?<br>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其劳动用工管理的一方当事人是劳动者,通常又被称为员工、职工或者雇员;而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又被称为企业主、雇主或者资方。<br>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br> (1)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获得劳动的使用、管理和支配权须以支付劳动报酬为代价。用人单位在使用和支配劳动者的过程中,其代价是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仅根据双方的协商约定,而且要受国家制定的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的干预。用人单位所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br> (2)劳动合同的履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并在劳动过程中通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有机结合实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建立之日就是劳动合同的履行之始。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劳动者作为劳动的提供者和付出者,是通过利用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工作条件,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料等,才有可能为用人单位生产物质产品和创造精神文化成果的。而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而在提供劳务的民事合同中,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接受另一方的委托,或者承揽了加工任务或者承包了建设项目后,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工作条件,并自主决定完成的方式,也不需要遵守另一方的规章制度和接受其劳动管理,届时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交付工作成果或者完成委托的任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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