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保局)申请对南通市某机器配件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配件公司因为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拒不改正被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刘某也因其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而被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配件公司是一家生产机器配件的只有18名职工的小厂,由于经营不善,企业经济状况不太好。2006年10月19日,劳保局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工人被该厂辞退,但其工资却一直被厂方拖欠不付。劳保局遂展开调查,然而调查的结果让他们大吃一惊,该公司除法定代表人和厂长外共有18名职工,竟然没有一人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也从未帮他们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劳保局随后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2006年11月27日前作出整改。但期满后该公司并未做出整改,劳保局于是做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在配件公司于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劳保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析]劳动合同是规范企业用工,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中小型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并不令人乐观。部分企业主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必受合同约束自己的用工行为,不用替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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