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权也正是劳动权利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基本构成之一。①正如国际劳工组织把自己在新世纪的首要目标定位为“促成世界各地的男女劳动者有体面的劳动”时所述:“将创造就业岗位作为重点并不过分。获得工作是摆脱贫困最有效的方法,没有工作就没有劳工的权利。”②质言之,就业权的实现是其他劳动权利发生的前提。因此,就业权研究对构建逻辑严谨的劳动法制度体系和完备的劳动权利体系亦具有显明的价值。
就业权研究更有着显著的实践层面的价值,有助于如下实际问题的解决:
首先,就业权问题是一个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从国家的宏观层面看,我国就业与失业问题严重,且将长期存在。而就业乃民生之本,关系到人民的生存权。尽管问题现已引起国家高度关切,也制定了一些法规和政策措施,包括《就业促进法》的出台,但目前这种关切和措施,从其所由产生的基本理念来看,是出于亲民的观念,甚至是出于对政治与社会稳定的忧虑,而不是出于对劳动者、国家及雇主在就业关系上的法律地位,包括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明确而清醒的理性认识。由于这种理念的制约,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往往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各地方或单位自行其是出台的政策措施又常相互矛盾,实施效果相互抵消),具有临时对策的性质,而不是举国范围的统一制度安排,不具有法律制度所必备的体系性和完备性,更缺乏法律所固有的强制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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